搭竹架掛帆布踩斷墜落:臨時架的工作臺與安全帶掛點怎麼設
2026/09/27
內容更新日:2026/09/27
答案先行:高處作業看的是「高度」,不是「行業」。搭竹架掛文宣帆布、裝招牌、布置戶外活動,只要作業位置在二公尺以上、勞工有墜落之虞,雇主就要先想辦法設置工作臺;設不了工作臺才退而使用安全帶,而且法規同時要求「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臨時搭起來的竹架本身,通常不具備這個強度。
職安署公告的一起案例,就是在「還在搭架、什麼都還沒到位」的階段出事的。
案例回顧:搭竹架掛帆布,踩斷竹子從 6.3 公尺墜落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案例宣導」公告(標題為「從事竹架搭設作業發生墜落死亡災害」,發布日期民國 115 年 2 月 6 日),兩名作業人員在戶外搭設竹架、準備安裝文宣帆布。其中一人行走在竹架最上角、約 6.3 公尺高處時踩斷竹子,墜落地面,送醫不治。
公告列出的缺失包括:搭設過程未設置工作臺、作業人員未戴安全帽、未使用安全帶;事業單位把工作交付承攬時,承攬管理未落實。換句話說,這起事故不是「防護具失效」,而是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一道防線。
(本文案例整理自官方公告已去識別化之敘述,不揭露特定公司、人員與地點。官方對本案列出的改善對策集中在管理面——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4 條第 1 項,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文後段整理的防墜設施條文屬各業通用規定,用意在說明現場該怎麼做,並非官方對本案的認定。實際個案內容請以職安署官方公告全文為準。)
不是營造公司,一樣算「高處作業」
廣告帆布、招牌安裝、活動布置、攤位搭設這類工作,現場常有三個誤解:「我們又不是營造業」「架子是自己綁的,不算施工架」「人站上去只有幾分鐘」。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適用各業雇主的法規命令,條文寫的是「高度二公尺以上」與「勞工有墜落之虞」,並沒有因為工期短、架子臨時、行業別不同而放寬。
6.3 公尺大約是二層樓再高一些。墜落傷害跟高度的關係並不是線性的,本站另一篇文章整理過1.6 公尺墜落致命的案例——連未滿二公尺都可能致命,何況是六公尺以上的臨時架。
法規怎麼寫:工作臺優先,安全帶要有掛得住的東西
防墜有順序:先設備、後防護具。法規的寫法也是這個順序——先要求設置工作臺(集體防護),設置有困難時才是安全網或安全帶,而且明文要求要有「供安全帶鉤掛」的裝置或安全母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5 條
第一項:「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第二項:「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
第一項:「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交付承攬時的告知義務)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該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
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條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現行條文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6 月 30 日,該次修正之第 21-3、57、116、185-1 至 185-4 條自民國 116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文引用之第 225 條、第 281 條為現行有效條文;《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完整條文請以官方公告版本為準。)
臨時架不能當掛點時,三種替代做法
竹架、鋁梯、剛綁起來還沒固定完的臨時構材,都不適合當安全帶的掛點——它們的強度沒有經過設計與查驗,而且正在被拆、被移動。掛在不可靠的東西上,只是把「墜落」換成「連同架子一起墜落」。實務上有三條路可走:
- 一、先問能不能不上架:帆布、布條、招牌面板可在地面預先組裝,再用高空作業車把人與物料一起送上去。高空作業車有自己的工作平台與護欄,是把「人站在臨時架上」這個危害直接消除的做法。
- 二、非上架不可,就把架子做到能站人:設置符合強度的工作臺與護欄,鋪設足夠寬度的踏板,讓作業面本身就是安全的立足點;竹材若真的要用,粗細、裂隙、腐蝕都要逐支檢查(《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3 條第 2 款對竹材的要求是「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屬營造作業的規定,非營造作業也可拿來當檢查標準)。
- 三、掛點另外做,不要掛在架子上:把安全帶掛到建築物本體的獨立錨點,或在作業範圍上方架設水平安全母索,再搭配全身背負式安全帶與捲揚式防墜器。法條要求的「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指的就是這一類獨立於臨時架之外的系統。
另外,安全帶要發揮作用,掛勾的時機跟裝備同樣重要——穿了卻在移動途中還沒扣上,防護等於零。本站整理過兩篇相關案例:屋頂作業「掛勾時機」的落差與施工架組拆時如何全程保持掛勾。
發包方的事前責任:危害告知不是簽個名
活動主辦單位、店家、廣告主把帆布或招牌工程發包出去,責任並不會跟著工程一起包出去。依前引第 26 條第 1 項,交付承攬前要先做風險評估,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的設備及措施告知承攬人,並在承攬期間使承攬人確實執行——最後這一句常被忽略:告知完就不管了,並不符合條文要求。
落到實務,發包前後至少確認這幾件事:
- 作業高度、立足面材質、地面是否平整夯實,以及附近有無電線
- 承攬人打算怎麼站上去:高空作業車、施工架,還是臨時綁的架子
- 安全帶掛在哪裡,掛點是誰提供、強度由誰確認
- 天候停工條件(強風、大雨)與現場負責人是誰
- 作業當天是否確實依約定執行,而不是只看完工結果
防墜器與母索怎麼選
選型時務必把「墜落總距離」算進去:防墜器的制動距離、連接組件長度與人體伸長量加總後,必須小於掛點到地面或下方障礙物的高度,否則設備鎖住了,人仍然會碰到地面。實際制動距離與適用條件依各產品規格書為準,作業前也應確認設備檢查與人員訓練紀錄。
常見問題
Q1:只搭一天、隔天就拆的臨時架,也要做防墜嗎?
A:法規看的是高度與墜落風險,不是工期長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5 條第 1 項要求在高度二公尺以上、勞工有墜落之虞的處所作業時,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第 281 條第 1 項要求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條文都沒有「臨時作業除外」的但書。
Q2:安全帶可以直接掛在竹架或鋁梯上嗎?
A:不建議。第 225 條第 2 項明文要求「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臨時綁紮、正在組拆或待拆的構材無法證明其強度,一旦承受衝擊力可能連同架體一起破壞。沒有可靠錨點時,應改用高空作業車,或另外架設獨立的母索與錨點。
Q3:改用高空作業車,是不是就不用戴安全帶了?
A:兩件事要分開看。高空作業車解決的是「有沒有安全的立足面」;至於個人防護具,第 281 條第 1 項的要求是在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實務上應依作業車型式與製造商使用說明,在車籃內設置的掛點上扣掛。
Q4:我們是發包的一方,最少要做到什麼?
A:至少三件事:一是發包前做風險評估並把危害與應採措施書面告知承攬人;二是在承攬期間確認對方確實照做,而不是只驗收完工;三是把作業高度、掛點來源、停工天候條件寫進合約或作業計畫,讓責任與做法都有紀錄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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