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材料也是高處作業:開口護欄少了中間欄杆等於沒有

2026/09/27

內容更新日:202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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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先行:開口前面「有東西擋著」不等於有護欄。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護欄要同時具備高度90公分以上的上欄杆、中間欄杆、腳趾板與杆柱,上下開口距離不得大於55公分,而且整座護欄在上欄杆任何一點、任何方向承受75公斤荷重都不能有顯著變形。只有鋁條護欄、沒有中間欄杆、固定強度不足,不符合這條規定。

另一半同樣重要:室內裝修的拆除與「整理材料」階段,人一樣站在2公尺以上的開口旁邊,一樣要先訂墜落災害防止計畫。職安署一起真實案例,就是卡在這兩件事上。

案例回顧:在落地窗前整理拆除材料,自7.4公尺墜落

某室內裝修工程進行輕隔間拆除作業。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案例宣導」公告(2026年4月13日發布),作業人員在3樓落地窗前整理剛拆下來的骨架材料,該處落地窗開口只以鋁條充當護欄,沒有中間欄杆,固定強度也不足;作業位置的地板也未保持不致使人跌倒的安全狀態。人員自約7.4公尺高的開口墜落。

官方公告另指出:未提供作業人員安全帽(間接原因),以及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基本原因)。換句話說,這個開口從一開始就沒有被當成「高處作業的危險開口」來規劃,護欄只有鋁條、缺了中欄杆,強度也不足。

(本文案例整理自官方公告已去識別化之敘述,不揭露特定公司、地點與當事人資訊;實際個案內容請以職安署官方公告全文為準。)

為什麼「整理材料」最容易被漏掉

拆除工程的防墜規劃,注意力幾乎都放在「拆的那一刻」——誰上去拆、用什麼工具、會不會倒塌。但真正在開口旁停留最久的,往往是拆完之後整理、搬運、綑綁材料的人。這個角色有三個先天不利條件:

  • 心理上不覺得自己在高處作業:整理東西被當成雜務,不會像上架、吊掛那樣被列入危險作業管制
  • 雙手抱著材料:重心前傾、看不到腳下、失衡時沒有手可以扶——這正是法規要求地板「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的原因
  • 護欄是臨時的:拆除期間開口的護欄常常被拆下又補回,補的人不見得知道規格,鋁條、角材、警示帶都可能被當成護欄

法規的判準從來不是「你在做什麼工作」,而是「這個位置有沒有2公尺以上的墜落之虞」。只要有,整理材料的人跟拆除的人適用同一套規定。

法規怎麼寫:護欄構材、強度與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這起案例牽涉三個層次:第一層是「要不要先規劃」,第二層是「護欄本身合不合格」,第三層是「腳下的地板狀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節錄)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設置警示線系統。六、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七、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注意這個順序:安全帶排在第七順位,前面六項是「讓人不會掉下去」的集體防護,安全帶是「掉下去之後接住人」的最後一道。實務上常見的做法卻是跳過前六項直接發安全帶,這在法規的風險控制順序上是倒過來的。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第1款、第5款、第7款

第一款:「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

第五款:「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

第七款:「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第七款值得整理材料的現場特別讀一次:把拆下來的材料堆在護欄前方兩公尺內,本身就是法規明文禁止的行為——因為堆高的物料會讓人站上去、也會讓人絆倒,等於把90公分的護欄相對降低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以上條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現行版本修正日期均為民國115年6月30日,完整條文請以官方公告版本為準。)

開口護欄自主檢查清單(現場照著看)

拆除或裝修現場的窗口、陽台、樓板開口,臨時護欄可以用這幾項逐條對:

  • 上欄杆高度90公分以上
  • 有中間欄杆——上欄杆與樓板面之間不能只有一根;上下各段開口距離不得大於55公分
  • 有腳趾板——木材構成者高度10公分以上、厚度1公分以上,密接地板舖設,防止材料被踢落
  • 杆柱間距——木材構成者相鄰間距不得超過2公尺;鋼管構成者不得超過2.5公尺,且上欄杆、中欄杆、杆柱直徑不得小於3.8公分
  • 強度75公斤——用力推上欄杆任何一點、任何方向,不能有顯著變形;固定的錨錠也算在強度裡面
  • 護欄前方2公尺淨空——不堆料、不放梯凳、不當作業面
  • 改用金屬網、塑膠網遮覆者——網要密接樓板、確實固定於上下欄杆與杆柱,網目不得超過15平方公分,杆柱間距不得超過1.5公尺

實務上最常被打回票的兩項,就是「只有一根上欄杆、沒有中欄杆」與「固定方式撐不住75公斤」——這也正是本案官方報告點出的兩個缺失。

護欄非拆不可時:安全帶與錨點怎麼規劃

裝修拆除有個現實問題:材料要從那個開口吊下去或遞出去,護欄勢必得開啟或拆除。法規對這種情況有明文處理方式: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2項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錨點要先找好、不是臨時找:室內拆除現場的輕隔間、輕鋼架、窗框都不能當錨點;應使用結構樑柱、樓板植筋錨栓或專用錨錠裝置
  • 先掛勾再靠近開口:掛勾必須在離開安全位置之前完成,不是走到開口邊才掛
  • 室內樓層高度有限,優先選捲揚式防墜器:室內單層淨高通常不到3公尺,使用固定長度連接繩可能在制動前就先觸地;捲揚式防墜器(SRL)隨人移動收放、鎖止行程短,較適合低淨空環境(實際可用高度仍須依各產品規格書確認)
  • 原因消失就要裝回去:材料遞完、吊裝結束,護欄要復原——法規寫得很清楚,這是暫時替代,不是永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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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醒的是:設備是第七順位。先問「這個開口能不能做出合格護欄」,做不到才談安全帶與防墜器——順序顛倒,設備買得再好也只是補救。

常見問題

Q1:臨時護欄跟正式護欄的標準一樣嗎?

A:一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規範的是「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條文沒有區分臨時或永久。裝修拆除期間搭設的開口護欄,同樣要有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杆柱,也同樣要通過75公斤荷重不顯著變形的要求。

Q2:只是短時間整理材料,也要做到這麼完整嗎?

A:法規的判準是「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不是作業時間長短,也不是作業種類。整理材料、清運廢料、收尾清掃都在開口旁進行時,同樣適用第17條的墜落災害防止計畫與第19條的防護設備規定。

Q3:材料一定要從那個開口遞出去,護欄不能不拆,怎麼辦?

A:依第19條第2項,因作業需要臨時開啟或拆除護欄時,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而且但書寫明「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也就是遞料結束就要把護欄裝回去,不能一路開到工程結束。

Q4:把拆下來的材料堆在護欄前面,只是暫放也不行嗎?

A:第20條第7款明文規定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但書留有例外:護欄高度超過堆放物料最高部達90公分以上,或已採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實務上更安全的做法,是在遠離開口的位置先劃出堆料區。

Q5:室內樓層不高,安全帶反而可能來不及煞住?

A:這是低淨空環境真實存在的問題。固定長度連接繩加上緩衝帶的展開行程,可能已接近甚至超過單層樓的淨高。因此室內作業通常建議改用鎖止行程較短的捲揚式防墜器,並把錨點設在頭部上方以縮短自由墜落距離;實際所需淨空高度,須依各產品規格書標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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