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商入廠管理怎麼做?從危害告知到進場管制的實務做法
2026/08/24
承攬商不認識你的設備,卻要在裡面動工。他不知道哪條管是蒸氣、哪個閥要先關、哪個開關已經有人在上鎖——而出事的話,原事業單位跑不掉。
這一頁講兩件事:法規要求什麼(第 26、27 條逐字),以及實務上怎麼真的做到——不是把條文抄一遍放進文件夾。
⚖️ ① 法規怎麼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分兩個階段規範:交付承攬前與共同作業時。
第 26 條(交付承攬前)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該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
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第 27 條(共同作業時)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者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及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
五、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
六、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條文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會修訂,請以官方公告版本為準)
「有簽切結書」不等於做到危害告知。第 26 條要求的是實施風險評估並告知評估結果——也就是要具體說明「這個工作環境有什麼危害、要採取什麼措施」,不是簽一張「一切自負」的免責文件。
📢 ② 危害告知要告知什麼
條文寫「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設備及措施」。翻成實務就是這幾件事:
標示做得好,危害告知就省一半力氣。管路上寫著「蒸氣 STEAM →」、閥件掛著「P-401A-EL-01」、區域入口標著「須配戴安全帽」——這些都是不需要口頭重複的告知,而且承攬商換人也不會斷。見 管路標示指南、上鎖點編號。
🚧 ③ 進場管制:人與器具都要管
第 27 條第五款寫的是「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很多人只管人,忘了器具也要管。
| 管什麼 | 檢查重點 | 常見問題 |
|---|---|---|
| 人員資格 | 特殊作業有沒有證照(高架、局限空間、動火、堆高機) | 臨時調來的人沒有資格,現場又趕工 |
| 個人防護具 | 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帶是否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 自備的安全帶已經超過使用年限或有損傷 |
| 防墜設備 | 安全帶、連接繩、防墜器的認證與檢查記錄 | 帶了設備但淨空不足,等於沒用 |
| LOTO 鎖具 | 承攬商要有自己的鎖,不能借用廠方的 | 一人一鎖的原則被打破,復歸時搞不清楚誰的鎖 |
| 電動工具 | 絕緣、接地、漏電斷路器 | 自備工具沒有定期檢查記錄 |
| 車輛與機具 | 吊車、高空作業車的檢查合格證與操作資格 | 檢查合格證過期 |
承攬商必須自備 LOTO 個人鎖。LOTO 的核心是「一人一鎖一鑰匙、鑰匙自己保管」。借廠方的鎖等於破壞這個原則——鑰匙在別人手上,你在裡面作業卻不能確定沒人能開。見 LOTO 完整解析。
🤝 ④ 協議組織不是開會就好
第 27 條第一款要求「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這一項稽核時最常被問,也最常只有紙上作業:
事業單位沒參與共同作業時,要指定其中一家承攬人負原事業單位的責任。這是第 27 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的——不能因為自己沒下去做就不管。
📋 ⑤ 一張表:入廠前的檢查項目
| 階段 | 要做的事 | 留下什麼證據 |
|---|---|---|
| 承攬前 | 實施風險評估、告知危害因素與應採措施(第 26 條) | 風險評估表、危害告知單(雙方簽署) |
| 入廠前 | 審查人員資格、器具檢查記錄、防護具狀態 | 資格證影本、器具檢查表、進場管制記錄 |
| 作業前 | 設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危害告知會議 | 協議紀錄、出席簽到、指定文件 |
| 作業中 | 工作場所巡視、LOTO 執行確認、許可證管理 | 巡視記錄、上鎖掛牌照片、各類作業許可證 |
| 作業後 | 確認能源復歸、工具清點、現場復原 | 復歸確認記錄 |
「留下什麼證據」那一欄最容易被忽略。出事之後,主管機關看的是你當時有沒有做——而證明的方式就是這些記錄。事後補做是來不及的。
📞 需要協助
承攬商管理的落地,很大一部分靠現場的標示與器材——管路標示讓人知道裡面是什麼、隔離點編號讓程序對得上、個人鎖讓一人一鎖成立。這些我們都做。
內容更新日:202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