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堵容量計算與月巡查記錄表|防漏設施自主檢查指南-阡傑企業
2026/08/07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要求,貯存容器四周設置高度50公分以上的防止濺溢設施,「圈圍容量為貯存容器合計容量一.一倍以上」(即110%),並每月至少巡查檢視及記錄一次;依第26條,這份每月巡檢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套用前先確認三個條件:①適用對象是貯存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公告之「指定物質」、儲槽與容器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者,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者不計(第2條);②合計未達600公升(一定規模,第4條)的貯存容器,第18條第2項第3款但書允許「得以替代方式為之」;③固定式的地上儲槽不是算合計,而是「最大儲槽容量一.一倍以上」(第18條第1項第3款)。這篇提供計算方式與記錄表格式,協助企業自主檢查是否合規。
圍堵容量怎麼算
公式很單純:所需圍堵容量 = 貯存容器合計容量 × 1.1
舉例:
選購防漏棧板或防漏托盤時,務必確認產品標示的集液盤容量(通常廠商會標明公升數),並用上面的公式反推自己需要的容量門檻,而不是先買了才回頭確認夠不夠用。
月巡查記錄表建議格式
法規要求「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巡查檢視及記錄」(第18條),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第26條),但沒有規定表格的具體格式。以下是建議的檢查項目,企業可依此自行製作記錄表:
建議將每月記錄表統一編號、依日期歸檔留存,稽查時可以完整佐證企業已落實每月巡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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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更新日:2026/09/23